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樓主: 火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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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公告]【時事討論*惡意攻擊檢舉室】(舊檢舉帖關閉)  關閉[複製鏈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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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2-23 11:15 AM|顯示全部樓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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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規言論:最後給樓主~ 少在那龜笑鱉沒尾 KMT人員之前怎樣作威作福 我想應該不用我GOOGLE出來給您聞香吧?
意見:本人在版規界圍內有權發表我的個人言論,但不接受這種點評『少在那龜笑鱉沒尾』的惡意攻擊行為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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點評

火砲 已結案,請勿繼續點評,如對結果不滿請利用申訴區申訴。遭水桶者請至投訴意見區依規定申訴。  發表於 2013-2-26 09:55 AM
火砲 該會員違反版規第10條成立,水桶1個月。   發表於 2013-2-26 09:55 AM
驚鴻一瞥 既然你已經把這句話意思寫出來,那省得我再寫一次,我評論的是政黨,政黨在這討論區是可受公評之人事物,而你點評批評的人是我本人,所以成立!  發表於 2013-2-26 09:05 AM
FONG0000 你自己可以批評別人 卻怕別人看不下去點出你的矛盾點 那就拜託你不要PO文 省的下一位無辜者被冠上"汙辱"這稱號  發表於 2013-2-26 04:30 AM
FONG0000 含義:互揭短處,欲證明對方比自己差,實際上程度相去不遠(同義語:半斤八兩、五十步笑百步)。不懂台語就少在那自我解釋  發表於 2013-2-26 04:27 AM
驚鴻一瞥 『龜笑鱉沒尾』此句配上指定的特定人,自然是侮辱他人之詞!你的點評是『少在那龜笑鱉沒尾』自然本人是特定人,當然構成惡意攻擊本人。  發表於 2013-2-25 10:18 AM
FONG0000 哈哈哈~ 如果龜笑鱉沒尾就是汙辱 我看五十步笑一百步在您眼裡也是汙辱  發表於 2013-2-23 11:03 P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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頭香
發表於 2013-2-27 09:41 AM|顯示全部樓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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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規言論:  不要啥事都怪到民進黨上 民進黨不是擋箭牌用的 我最討厭這種事非分不清的
意見:以點評指本人『是非分不清』

點評

火砲 已結案,請勿繼續點評,如對結果不滿請利用申訴區申訴。遭水桶者請至投訴意見區依規定申訴。  發表於 2013-3-1 12:07 PM
火砲 該會員違反版規第10條前段成立,水桶一個月  發表於 2013-3-1 12:07 PM
驚鴻一瞥 以下閣下的五個點評,毫無對惡意攻擊本人提出任何解釋及辯駁,只是一昧地繼續抱怨這討論區的制度不公?  發表於 2013-2-27 12:16 PM
一九九 以後建議新增新版規 惡意回覆文章扯及政治 釣魚檢舉 將扣積分30點 不然這種不平等狀況會一再發生  發表於 2013-2-27 11:03 AM
一九九 有些挺藍人士很奇怪 自己高談闊論大力鼓吹綠營多差什麼都要扯綠營, 難道他們都沒錯?  發表於 2013-2-27 11:02 AM
一九九 這種回復不是釣人來檢舉嗎?  發表於 2013-2-27 10:47 AM
一九九 有些人一回覆留言就扯及政治 這種人版主應該關注一下始末 ,看了看被檢舉的都是回駁政治的人  發表於 2013-2-27 10:46 AM
一九九 我不是藍也不是綠 時事版常常遇到這種明明跟民進黨無關的事 硬要扯到民進黨身上去 這不是有偏離樓主發文用意嗎?  發表於 2013-2-27 10:39 AM
火砲 已通知該會員到此已點評發表意見,於2013.02.28 10:30以後宣告結果  發表於 2013-2-27 10:26 AM
若有安裝色情守門員,可用無界、自由門等軟件瀏覽伊莉。或使用以下網址瀏覽伊莉: http://www.eyny.com:81/index.php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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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2-27 12:23 PM|顯示全部樓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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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規言論:  下面幾位小心  你跟他理論事實  會被檢舉 大家小心!  這種事已經屢見不顯了
意見:因惡意攻擊被檢舉,於管理群審理期間繼續以點評對本人攻擊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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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砲 已結案,請勿繼續點評,如對結果不滿請利用申訴區申訴。遭水桶者請至投訴意見區依規定申訴。  發表於 2013-3-1 12:09 PM
火砲 該會員違反版規第10條前段成立,與30樓檢舉合併執行一個月水桶  發表於 2013-3-1 12:09 PM
一九九 我對我後面那句做反省,但還是對你頭香言論不表示贊同  發表於 2013-3-1 08:52 AM
驚鴻一瞥 閣下上個被檢舉尚在審核中,竟還繼續對本人惡意攻擊!此為連續惡意之行為!  發表於 2013-2-27 11:14 PM
驚鴻一瞥 同帖中不只有閣下一人對本人點評,何以他們沒被檢舉?唯獨閣下被檢舉?因為他們有遵守此討論區的版規,而閣下是對本人發表攻擊之言論!  發表於 2013-2-27 11:10 PM
驚鴻一瞥 如果不做出對本人的惡意攻擊,請問我何能檢舉你?  發表於 2013-2-27 11:06 PM
一九九 我說事實不是嗎?  發表於 2013-2-27 09:50 PM
火砲 已通知該會員到此已點評發表意見,於2013.02.28 17:00以後宣告結果  發表於 2013-2-27 04:54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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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4-18 02:58 PM|顯示全部樓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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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後由 驚鴻一瞥 於 2013-4-18 03:29 PM 編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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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規言論 : 在凹沒關係 這只是凸顯你的無知和中文程度有問題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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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砲 已結案,請勿繼續點評,如對結果不滿請利用申訴區申訴。遭水桶者請至投訴意見區依規定申訴  發表於 2013-4-19 04:46 PM
火砲 檢舉者撤銷舉報,回收發帖積分。  發表於 2013-4-19 04:46 PM
驚鴻一瞥 因雙方誤解部份已解釋,本人在此請求超版接受本人撤銷此檢舉,感謝超版!  發表於 2013-4-19 10:02 AM
FONG0000 因taco2009提出本人在文字上也非進到詳細敘述 到至誤解驚大 在此誠心跟你道歉 告訴本人已撤銷 相關流言會進行修改並虛心接受驚大的告訴  發表於 2013-4-19 08:55 AM
驚鴻一瞥 閣下非但不以為然本人之善意提醒,還以恐嚇控訴本人,至斯本人已無法給予改正即不予追究之機會,此為第二次對本人之惡意攻擊,請版上裁示。  發表於 2013-4-18 04:28 PM
驚鴻一瞥 無論您或我對主題內容的論述互相認同否,閣下均不能對本人做出『凸顯你的無知和中文程度有問題』之人身攻擊,本人已給予善意提醒將此句修正  發表於 2013-4-18 04:26 PM
驚鴻一瞥 「不認同本人」當然不等於是「再次攻擊」,但『在凹沒關係 這只是凸顯你的無知和中文程度有問題』此句絕對是惡意攻擊,本人提醒您的也是這句  發表於 2013-4-18 04:23 PM
驚鴻一瞥 再次提醒,第一次的惡意攻擊您已無申訴的權利,會再提醒是您已是第二次對本人之惡意攻擊,此點亦是版主群最後懲處的輕重參考。  發表於 2013-4-18 04:20 PM
FONG0000 這已表示我對裁決的尊重 是驚大又提我才予以反駁  發表於 2013-4-18 03:56 PM
FONG0000 如果說反駁=不因第一次的水桶懲處而改過 因不認同驚大=再次攻擊 那何來言論自由? 況且本人已經直接接受版規懲處 並無因回覆發言而上訴  發表於 2013-4-18 03:55 P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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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5-1 12:26 AM|顯示全部樓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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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後由 驚鴻一瞥 於 2013-5-1 12:27 AM 編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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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規樓層:3樓之點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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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砲 多次在版內惡意攻擊他人,變更處分為全論壇禁言半年。  發表於 2013-5-6 11:11 AM
edward1634 已結案,請勿繼續點評,如對結果不滿請利用申訴區申訴。遭水桶者請至投訴意見區依規定申訴  發表於 2013-5-4 11:20 AM
edward1634  惡意攻擊成立,該會員水桶1個月  發表於 2013-5-4 11:17 AM
驚鴻一瞥 『點評』功能的設計當然是已被點評的帖主為第一優先特定人,刻意來點評指「助紂為虐是不是造孽?....絕子絕孫....」若辯不是針對我,豪無說服力  發表於 2013-5-3 02:01 PM
JengJiunJou 從這兩個點評的問題, 有甚麼人被直接指稱助紂為虐嗎?  發表於 2013-5-3 12:20 PM
edward1634 已通知當事人到此進行回復將在2013.05.03.2300進行判決  發表於 2013-5-2 08:24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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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後由 驚鴻一瞥 於 2013-5-2 05:29 PM 編輯

(1)違規會員:JengJiunJou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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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規言論 : 以看著路邊嘔吐物的眼神看著國民黨和繼續造孽護航的垃圾
意見: 以點評惡意攻擊特定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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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砲 多次在版內惡意攻擊他人,變更處分為全論壇禁言半年。  發表於 2013-5-6 11:11 AM
edward1634 已結案,請勿繼續點評,如對結果不滿請利用申訴區申訴。遭水桶者請至投訴意見區依規定申訴  發表於 2013-5-4 11:22 AM
edward1634 惡意攻擊成立,該會員水桶1個月  發表於 2013-5-4 11:20 AM
驚鴻一瞥 還刻意尋我的帖再持續不斷攻擊,也就是這帖的第(2)(3)個檢舉項目,現在被多人檢舉了才來說不是惡意攻擊?  發表於 2013-5-3 02:06 PM
驚鴻一瞥 如同上面幾個被您惡意攻擊的網友所說的,至少有幾人都有相同的感受,昨天我也敬告提醒您,切勿在做這樣的攻擊,在我敬告後您不但不改,  發表於 2013-5-3 02:03 PM
JengJiunJou 關於(1)(2)(4), 有攻擊到你嗎? 我說的是對於明知道違背常理卻繼續護航的人的看法. 關於(3), 我是在問看到的人"是不是該肯定這兩個問題" . 有攻擊到你嗎?   發表於 2013-5-3 12:37 PM
edward1634 已通知當事人到此進行回復將在2013.05.03.2300進行判決  發表於 2013-5-2 08:26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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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規言論:把尾巴裝臉上的大尾巴狼級正義魔人也很可笑
意見: 點評惡意人身攻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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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砲 已結案,請勿繼續點評。  發表於 2013-6-25 11:06 AM
火砲 違反版規第10條前段成立,合併#99水桶2個月。  發表於 2013-6-25 11:06 AM
驚鴻一瞥 點評在本人帖內,且本帖只有閣下一人點評,本人自然為特定人第一順位。  發表於 2013-6-18 03:52 PM
51168 沒有指名道姓,也沒有任何指認,請勿對號入座。  發表於 2013-6-18 09:31 AM
火砲 已通知被檢舉者,於2013.06.18 11:10以後發布結果(註:與#99同一人)  發表於 2013-6-17 11:09 A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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